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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关于我区公办高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1日 19:45  作者:  资料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5〕74号

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办高等院校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3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公办高等院校高职专业培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15秋季学期起,我区公办高校新增的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内,按专业类别自主确定。我区公办高等院校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文科类专业(不含外语和体育专业)6500元/生.学年,体育类、外语类、理科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85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为我区公办高校新增的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培养成本,并兼顾学生承受能力制定各新增高职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个别新增高职专业因培养成本较高,收费标准确需突破上述最高限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在桂价费字〔1999〕324号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其新增高职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由学年制收费标准乘以学制的收费总额除以总学分计算。

学生自愿多修课程或攻读第二个专业文凭的,所修课程或专业按其课程或专业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学生自愿参加重新学习的,按所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收费。

二、经省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的新增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仍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

三、收费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收费公示的格式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35号)规定执行。高职专业培养费属事业性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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