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现将《梧州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职业学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梧州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梧州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完善考勤制度,加强学院管理工作,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全院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拟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范围与期限
教职工因自身或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有:事假、病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假。
(一)事假:教职工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事假一年累计最多为十五天,特殊情况除外。
(二)病假:教职工因身体患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一年累计最多为十五天,特殊情况除外。
(三)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即男年龄满二十二周岁,女年龄满二十周岁)给予婚假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年龄满二十五周岁,女年龄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增加婚假十二天。
(四)产假:女员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九十天。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五)计划生育假:已婚员工的人工流产假、上下节育环假、结扎假均称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怀孕3个月以下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7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10天;第一次可算公假,第二次算病假,以后算事假。
2.上下节育环假:女员工上下节育环,各给予三天休假。产后上节育环,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3.结扎假:男员工结扎,给予七天休假;女员工结扎,给予14天休假。女员工产后结扎,可与产假累计,一次性给假。
(六)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假三天(家在外地的,路程假除外)。其他亲属去世,前去料理后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七)探亲假:由于学院每年均有寒暑假,探亲假由寒暑假代替。平时确需探视父母或配偶的,按事假对待。
(八)公假:参加经学院批准的(公费)攻读学位、学历的考试、复试及上课的时间。公派出国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的时间;上级规定的公假。
(备注:自费攻读学位、学历的考试、复试及上课的时间,按事假减半处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请假手续的办理
(一)审批权限:假期(含各种假)在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同意院长批准后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长期事假(最长为二个月)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提交院党委会同意后办理。教职工请假出国出境,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党委会同意后办理。各部门副职请假,由正职审批,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各部门正职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本身的原因而不能出勤工作的,均须严格办理请假、续假及销假手续,其手续办理程序为:
1.教职工请假应由其本人写出申请,连同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门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经正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校。如确因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或邮寄请假报告和有关证明给所在部门,代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手续不全的,部门领导不得批准。
2.部门领导接到职工请假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后,须在二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交由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3.请假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周日和法定假日,各种假如遇寒、暑假,均不得扣除寒、暑假而另外计算假期和补假。
4.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而不能履行本人的工作职责,应通过本部门领导完成好与其他人员工作交接。专任教师因病、因事请假而不能承担本人所担任的课程者,应通过本部门领导提前做好调课安排。
5.员工请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时,应于期满前申请续假,续假办理程序同前。对于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职工请假期未满提前到岗,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继续作请假处理。
6.请假时须附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凡病假在一天以上者及需要休计划生育假、产假的职工,须持学院指定的市级就诊医院所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办理请假事宜,不按规定办理而未工作的天数按旷工处理。对确因急症,不能事先请假者,事后应由本人提交医院急诊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教职工因工负伤,须持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能计算为工伤假。寒、暑假期间患疾病住院,开学时仍在住院而不能按时返校的,须将盖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公章的“住院证”及尚在住院治疗的病历连同本人请假报告一并转到所在部门,按规定办理请假事宜。除上述情况外,在假期间患病的,开学时一律返校治疗,不得在家中治疗和休假。当地医院所开具的假条均无效(特殊情况除外),未按时返校的天数按旷工处理。婚假,凡请婚假的职工须将本人请假条及结婚证复印件由部门领导签字,交由组织部(人事处),组织部(人事处)予以办理婚假事宜。
三、假期待遇及处理办法
(一)婚假:请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公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等按上班对待。
(二)病假:当月病假3天(含3天)以内的,在固定工资中按20元/每天扣除(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行政后勤人员还再扣除日工作津贴=月工作津贴/月工作日,超过15天,停发月津贴。下同)。每月累计3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在固定工资中扣40元/每天;10天以上15天(含15天)以内在固定工资中50元/天;15天以上领病假工资(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一个月的,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凡病假达三个月及其以上的,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认定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学院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一个月的,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坚持正常工作两个月(60天)及其以上的,以后再休假,病假时间重新计算;坚持正常工作不满两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凡患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须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审核,单位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试工期二个月,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因公负伤人员在修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三)、事假:当月事假3天(含3天)以内的,在固定工资中按30元/每天扣除(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行政后勤人员还再扣除日津贴=月津贴/月工作日,超过15天,月津贴停发。下同)。3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在固定工资中按50元/每天扣除;10天以上在固定工资中按60元/每天扣除(扣完为此)。1个月以上(最长为二个月)停发假期所有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并扣除年终奖一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者。
3.虽已准假但请假理由是伪造者。
4.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5.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6.因打架斗殴而导致伤、残休息者。
四、其他
1.本规定若与国家法规及上级精神有相悖之处,按国家法规及上级规定办理执行。
2.本规定由学院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梧州职业学院
20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