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作者:易绍柏 时间:2019-11-06

       20191031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大一各班辅导员及心理委员到录播室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为了结合高校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尤为重要,在法制环境下,学法懂法,认清各方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维护高校师生多方的合法权益。版本是由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又根据20184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本次的学习,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黄菲菲老师根据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精神疾病的预防、第三章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第四章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第五章精神疾病的康复、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等章节进行逐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促进了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5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规定。

黄菲菲老师讲解

大一辅导员及心理委员们仔细阅览文件

大一辅导员及心理委员们认真听讲解

    这个法规的颁布, 为保证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就医学上的精神卫生和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言,着实迈出了以人本、尊重个人愿望与需求的一大步。通过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学习,大一各班辅导员们和心理委员们在对精神卫生方面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认识,及在学生心理工作方面得到了启示。

图片|易绍柏

文字|蓝金雨

审核|黄菲菲

监制|

 

 

 

梧州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 党委武装部)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