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在创业证培训上的讲话

作者: 时间:2010-12-31

肖荣亮副主任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2010年12月16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0号),12月23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培训会议,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工作的业务骨干进行了政策、工作流程以及网上操作的培训。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培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教育部文件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我区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与发放的具体工作,同时对信息系统的使用操作进行讲解和培训,以便从2011年1月开始,能够顺利开展《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在开展技术操作培训之前,我重点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育部门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基本情况

教育部高度重视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今年1月,教育部专门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并提出到2010年底力争引导和鼓励10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的工作目标;4月,又召开视频会议并下发文件,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形成热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教育部成立了高等学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吸纳高校内外创业指导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士,重点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例如:与全国工商联等共同开展“中国大学生创业大讲堂公益行动”;与光明日报社等联合主办了“2010年中国大学生创业高峰论坛”等。举办了“昆山杯”全国大学生优秀创业团队大赛,各高校大学生踊跃报名,共有29个省(市、区)、636所高校、4154支团队项目、8万多名大学生参加。刘延东国务委员通过贺信对大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

二是协调相关部委实现自主创业政策新突破。教育部领导带队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协调,在创业申领小额担保贷款不需经“失业登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方面进行了突破,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下发文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三是建成一大批大学生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教育部会同科技部下发《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主要依托,重点建设一批“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目前已有66家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了实习基地。同时,教育部还先后在昆山、徐州、辽宁设立了“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

四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编印了3万张《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发到普通高校,帮助高校毕业生掌握国家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同时商请中宣部新闻局,协调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典型,积极营造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良好氛围。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一些高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年我区授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等5所高校为2010年创业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组织和自治区劳动厅合作,成功举办我区2期高校SYB创业师资培训班,培训了创业指导师资200多名;组织开展了5期“大学生SYB创业培训”工程培训班,共有14所高校162名大学生接受培训,140人获得合格证书。有10名学生创办了公司,注册资金有多有少,高至60万元不等。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是政策上的新突破,来之不易

在教育部的积极争取、协调和推动下,今年7月份由财政部牵头,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四家名义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其中建议,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月份,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四部门请示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张德江副总理8月23日批示:“报请家宝总理、克强副总理、延东同志批示。这是一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好政策,建议做好宣传工作,在具体执行中尽量简化手续。”刘延东国务委员8月24日批示:“赞成。相关政策重点突出,十分必要及时。”李克强副总理8月25日批示:“赞成德江同志意见,请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支持就业工作。”温家宝总理8月26日批示:“同意。”

10月2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其中明确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为了让更多人群能够享受到这项政策,文件还将成人教育的毕业生也纳入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在此基础上,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实施细则。

可以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三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国家首次对大学生创业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二是优惠政策首次覆盖到毕业年度内在校创业的大学生;三是首次采用网络申请方式,便捷、高效,体现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理念。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流程和相关部门的审核职责

(一)政策享受流程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创业,不一定是注册公司),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毕业生凭这两证办理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手续。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政策优惠手续。

享受优惠政策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2010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政策的有效期是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

(二)教育部门的审核职责

教育部门的职责范围是对在校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进行身份、创业意向的审核认定,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该政策的宗旨是鼓励应届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而不是限制。因此,只要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我们都应该给予发放自主创业证,不能把发放权限当作一种权利,对学生进行限制。

根据教育部要求及网络管理平台功能设计,高等学校负责对学生信息进行初审,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籍学历、是否本人申请、照片格式等进行确认,打印创业证书并发给学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在网上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并将空白自主创业证分发到高校。

考虑到自主创业证书需要加盖自治区就业报到证书专用公章,高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可以打证,此项工作又是全新的工作,对学生申请创业证书的多少无法估计,管理办法需要边摸索边完善,为了确保创业证打印发放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尽量减轻学校的工作量,经初步研究,创业证书暂由我厅统一打印。我厅打印后,定期将创业证书发至高校(或通知高校直接领取)。如有变动,今后另行通知。

四、对下一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做好成人教育的统筹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由就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凡是有成人教育的,各高校就业部门要及时、主动加强与成教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将有关文件、工作要求转印给成教部门,共同制定本校审核与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管理办法。在审核与发证过程中,我厅只对高校就业部门,不直接对成高学籍管理部门(如有问题反映除外)。没有普通本专科生的成人高校,直接由成教学籍管理部门与我厅联系。

(二)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校就业工作人员,要全面学习掌握有关政策内容,提高答疑解惑的能力。要结合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全体毕业生全面熟悉了解政策。今后,教育部还会编印下发创业政策宣传小册子,创业政策公告等,届时我们会分发至高校。

(三)及时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根据教育部要求,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四)对学校发放自主创业证书的情况,要建立专档管理,以备今后查阅。

(五)本次培训会议结束后,请各位务必及时向处领导、主管校领导汇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此项工作尽早落实。

同志们,2010年即将过去,2011年已经招手。在辞旧迎新之际,我谨代表教育厅学生处、就业中心全体人员对各一年来的辛苦工作表示衷心地感谢!祝各位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如意,合家幸福!

谢谢!

 学院代码:14171  |  ICP证编号:桂ICP备18012407  |  梧公网安备:45040502000021  |  版权所有©梧州职业学院
   招生办公室:0774-6015929  |  地址:广西梧州市三龙大道 88号  |  邮编:543002  |  电话传真:0774-6015974  | 
邮 箱:wzzyxy@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