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审计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审计财经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和执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2.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参与学院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科研经费预算的制定,审签决算报表,审计执行情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依法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预决算审计;
(2)专项资金审计;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4)部门负责人和校办企业法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参与学校大件、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级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进行审计监督;
(7)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签订、审签,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4.对国有资产和本院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学院物资(设备)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6.监督检查学院和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7.为学院及部门领导提供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审计咨询。
8.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