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处分执行实务|公职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作者: 时间:2026-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并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作了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该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在此种情况下,监察机关不需要履行立案调查程序,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可以直接给予政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由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该法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责任权限、执法目的、调查措施、取证手段等方面存在差异,从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监察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内容摘自《公职人员处分执行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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